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4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守峯 相對人 李吟香
李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97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及第三審裁判費135,150元,合計為225,25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