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債權人兆鑫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宜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系爭支票原本四張(票號:LN0000000、LN0000000、LN0000
000、LN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