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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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491號被告 劉海元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應行送達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李燕枝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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