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099號聲請人 莊淑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AC00000000、AC00000000」或「AC0000000、AC0000000」?)。
二、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AC00000000、AC00000000」,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