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聲請人 吳張玉枝 (即 吳振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被繼承人吳振興之戶籍謄本記載配偶為 徐華珍 且聲請人未提供徐華珍之拋棄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若徐華珍已拋棄繼承,請提出徐華珍已向被繼承人吳振興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影本、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陳明正確股票號碼。該裁定於104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4年12月15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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