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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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江瑋洺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周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149-7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7,400元、面積5,1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10000;系爭4048建號建物部分:其10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628,400元(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4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第1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8,450元(計算式:37400×5125×60/10000+6284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