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49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和解筆錄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張瓊珠
被告 陳靖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573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翁毓潔 書記官陽雅涵通譯蔡承彬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張瓊珠被告陳靖潔
三、和解內容如下:
1、被告願於民國113年1月4日支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當場給付完畢,由原告點收無訛。(已履行)
2、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3、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付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告:張瓊珠被告: 陳靖潔中 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書記官陽雅涵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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