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4號債權人 蔡寶蓮 法定代理人 王祚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揚環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㈣提出債權人對水費新臺幣467元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依狀附繳款人為旺洲建設有限公司)㈤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王祚胤」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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