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黃識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創惟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簡上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見原確定判決中引用「那個白癡說機率學長會給考卷」、「聲請人補陳:何人曾說這些話」,認為該記載屬法院誤繕,且對聲請人聲譽不無影響,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依其所述,其係就已確定判決中之引證內容為爭執,然此爭執因其審級救濟程序已窮,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存在,已與前揭規定核有未合。是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林秀菊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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