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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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東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貞瑩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廖俐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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