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2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羅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與其所提證據相符,應予准許;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部分,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一心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