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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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861號原告 徐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送貞林榮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姓名「 徐陸千 」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徐陸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原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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