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861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陸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送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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