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余國志具保人陳宥珊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06號、101年度執字第7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余國志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陳宥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拘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