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35號上訴人 林罔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溫祖明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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