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債權人 林冠良 債權人 林倩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美昇有限公司楊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富美昇有限公司業經108年9月2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無債務人富美昇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二、債務人楊志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富美昇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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