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建字第33號原告明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薇霓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3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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