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7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7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79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裕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