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工會第二分會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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