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永盛律師
邱鴻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楊晉佳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