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 王莉 相對人 鄭仁男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離婚等事件,向本院提起家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調字第9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兩造戶籍謄本、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民事起訴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確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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