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E○
卯○○子○丑○○寅○○黃○○天○○亥○○○F○○庚○○N○○宙○○巳○○甲○○丁○○酉○○丙○○宇○○A○○B○○○R○○戊○○○
之十乙○○
五六號戌○○V○○
號之一午○○
號之一壬○○未○○
號辰○○
二弄一己○○U○○
號之一地○○M○○
四六號申○○
一巷三玄○○S○○
五一號P○X○○
一號O○○
二三號C○○辛○○
八T○
號Q○○
一K○○L○○I○○H○○J○○癸○○Y○○上列五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上列五十人共同複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D○○○訴訟代理人G○○
W○○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1年度訴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文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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