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於被告黃威凱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3986號)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單位│備註│├──┼─────┼────────┼──────────────┤│1│甲基安非他│1包(含無法與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命│析離之包裝袋1只│藥物檢驗報告(編號:UL/2013/││││,驗餘毛重1.1929│00000000),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公克)│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