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2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琪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琪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