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869號聲請人 江秋霞
李佳儒 李佳宜 李佩芬 林芸萱 法定代理人 林瑞峯
林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 李友銓 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已向被繼承人第2順序繼承人(如無第2順序繼承人,則改向第3順序繼承人為之,以此類推)為拋棄繼承權之通知,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該繼承人簽名之收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