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515號

原告 王武吉

被告極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君傑

訴訟代理人 沈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匯款時不慎將受款銀行之帳號輸入錯誤,致匯款至被告所有設立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戶,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惟被告於起訴時,其設立登記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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