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告 吳易晉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銘 即 永浤 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057元(失能給付差額40,818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769,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