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治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彩珠
一、債務人應陳治平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