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