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 仲晟 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心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