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邱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世緯 、 陳新宜 、 陳新欣 等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