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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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71號聲明人 周俊德 法定代理人 周易諴
張怡萍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周俊德為被繼承人 周鄭寶蓮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員林鎮○○巷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4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鄭寶蓮於102年5月4日死亡,聲明人周俊德係法定第一順序代位繼承人周易諴之子,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周育明 、 周宥村 、 周明煌 、 周秋鳳 、戴 周春滿 、 柯周明霞 等人,被繼承人之次男周宥村(97年6月6日歿)雖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仍有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周易諴代位繼承,而上開繼承人中,除周明煌、周秋鳳、戴周春滿、柯周明霞、周易諴業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周育明未為拋棄繼承,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周育明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