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 李玉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興裕通訊有限│彰化商業銀│102年9月15日│10,000元│0000000│││公司 顏國霖 │行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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