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行文(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56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林行文業 於民國108年10月6日死亡,此有戶籍賸本(除戶全部)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