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0號聲請人 繆桂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雅綺 間清償債務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零肆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所提起訴狀未載)。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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