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峻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峻彰於民國95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分02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3日止累計187,323元正未給付,(其中50,345元為本金,136,9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峻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3日止累計26,149元正未給付,其中6,220元為消費款;19,42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張峻彰│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220元││1月14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峻彰│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0345││1月14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