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蔡昀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家桓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憶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