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蔡昀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家桓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