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5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仕承 被告 周氏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 律師被告 周煥楠
李綺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約定書第21條及線上融資業務授信暨交易總約定書第24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氏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民國106年4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336652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業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而清算人為陳志龍等情,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本院電話紀錄表及呈報清算人就任狀可參(見本院卷第44頁、第54頁、第71頁),依前開規定,其法人格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應由清算人陳志龍為被告周氏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周煥楠、李綺婕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周氏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邀同被告周煥楠、李綺婕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由 渠等 擔任被告周氏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被告周氏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周氏公司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新臺幣100,000,000元之範圍內,與被告周氏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周氏公司於105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合計新臺幣1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存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94計算(各筆利率如附表一所示),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106年5月28日止,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到期時清償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另被告周氏公司於
104年11月27日與原告簽訂線上融資業務授信暨交易總約定書,並約定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嗣被告周氏公司於105年6月2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4筆,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美金1,960,000元,約定利息按美金TAIFX6M加百分之1.8除以0.946機動計算(各筆利率如附表二所示),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到期時清償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前揭各筆借款被告周氏公司僅繳至106年1月28日及附表二所示所示日期,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前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5,000,000元、美金1,960,
00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其利息、違約金,迭經催索迄未償還,而被告周煥楠、李綺婕為被告周氏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周氏公司:被告周氏公司否認原告提出附表一之形式上真正,原告應提出將新臺幣4,500,000元及新臺幣10,500,000元二筆借款匯入被告周氏公司帳戶之相關證明及被告周氏公司最後付息日為106年1月28日之相關證明。又被告周氏公司亦否認原告提出附表二之形式上真正,原告應提出將附表二所示14筆美金借款匯入被告周氏公司帳戶之相關證明。復依原告「線上融資業務授信暨交易總約定書」第10頁,每筆融資期限每次最長為180天,原告應釋明何以附表二第一筆美金186,000元及第二筆美金238,000元為例,何以借款日分別為105年
6月20日及同年6月22日,但到期日卻皆為105年12月6日。另請原告提出利息計算標準之相關證明。末現在公司的負債大於資產,無力清償,前任法定代理人捲款潛逃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其餘被告周煥楠、李綺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周氏公司向其借款新臺幣15,000,000元、美金1,960,000元,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線上融資業務授信暨交易總約定書、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外匯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利率變動表、利率計算表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29頁、第85頁至第107頁)附卷為憑,原告並於本件10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線上融資業務授信暨交易總約定書正本,供本院核閱而與前開卷附影本相符無誤,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周氏公司雖前就借款是否匯入、利息計算方式及到期日有所爭執且辯稱現在被告周氏公司的負債大於資產,無力清償,前任法定代理人捲款潛逃云云。惟原告就此業提出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外匯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利率變動表、利率計算表為據,其主張就借款業交付被告周氏公司、利息計算之方式及到期日皆符合雙方約定,尚屬有據,則被告周氏公司既尚欠原告新臺幣15,000,000元、美金1,96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並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周煥楠、李綺婕為被告周氏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周氏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15,000,000元、美金1,960,000元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一:(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計息本金│借款日│最後付息│利息│違約金││││││日├────┬─────┼─────┬────────┤││││到期日││年利率%│起迄日│起迄日│計算標準│├──┼─────┼─────┼─────┼────┼────┼─────┼─────┼────────┤││4,500,000│4,500,000│105年11月│106年1│3.03│106年1月│106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1│││28日│月28日││29日起至清│1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5月│││││開利率20%│││││28日││││││├──┼─────┼─────┼─────┼────┼────┼─────┼─────┼────────┤││10,500,000│10,500,000│105年11月│106年1│3.03│106年1月│106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2│││28日│月28日││29日起至│1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5年5月│││││開利率20%│││││28日││││││├──┼─────┼─────┼─────┴────┴────┴─────┴─────┴────────┤│合計│15,000,000│15,000,000│││││││└──┴─────┴─────┴────────────────────────────────────┘附表二:(幣別:美金)┌──┬─────┬─────┬──────┬──────────┬──────────────┐│編號│借款金額│計息本金│借款日│利息│違約金│││││├────┬─────┼─────┬────────┤││││到期日│年利率%│起迄日│起迄日│計算標準│├──┼─────┼─────┼──────┼────┼─────┼─────┼────────┤││186,000│186,000│105年6月20日│3.002│105年12月│105年1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1│││日││7日起至清│7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5年12月6││││開利率20%│││││日│││││├──┼─────┼─────┼──────┼────┼─────┼─────┼────────┤││238,000│238,000│105年6月22│3.002│105年12月│105年1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2│││日││7日起至清│7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5年12月6││││開利率20%│││││日│││││├──┼─────┼─────┼──────┼────┼─────┼─────┼────────┤││240,000│240,000│105年8月17日│3.065│105年12月│105年1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3│││││22日起至清│22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5年12月21││││開利率20%│││││日│││││├──┼─────┼─────┼──────┼────┼─────┼─────┼────────┤││192,000│192,000│105年8月18│3.065│105年12月│105年1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4│││日││22日起至清│22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5年12月21││││開利率20%│││││日│││││├──┼─────┼─────┼──────┼────┼─────┼─────┼────────┤││32,000│32,000│105年8月19日│3.065│106年2月│106年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5│││││8日起至清│8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2月7日││││開利率20%││││││││││├──┼─────┼─────┼──────┼────┼─────┼─────┼────────┤││168,000│168,000│105年8月19日│3.065│106年2月│106年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6│││││8日起至清│8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2月7││││開利率20%│││││日│││││├──┼─────┼─────┼──────┼────┼─────┼─────┼────────┤││73,000│73,000│105年8月22日│3.065│106年2月│106年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7│││日││8日起至清│8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2月7││││開利率20%│││││日│││││├──┼─────┼─────┼──────┼────┼─────┼─────┼────────┤││110,000│110,000│105年8月24日│3.118│106年2月│106年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8│││日││10日起至清│10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2月9││││開利率20%│││││日│││││├──┼─────┼─────┼──────┼────┼─────┼─────┼────────┤││102,000│102,000│105年8月26日│3.118│106年2月│106年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9│││││13日起至清│13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2月12││││開利率20%│││││日│││││├──┼─────┼─────┼──────┼────┼─────┼─────┼────────┤││77,000│77,000│105年8月30日│3.139│106年2月│106年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10│││││13日起至清│13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2月12││││開利率20%│││││日│││││├──┼─────┼─────┼──────┼────┼─────┼─────┼────────┤││174,000│174,000│105年9月21日│3.245│106年3月│106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11│││││6日起至清│6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3月5││││開利率20%│││││日│││││├──┼─────┼─────┼──────┼────┼─────┼─────┼────────┤││141,000│141,000│105年9月22日│3.245│106年3月│106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12│││││8日起至清│8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3月7││││開利率20%│││││日│││││├──┼─────┼─────┼──────┼────┼─────┼─────┼────────┤││197,000│197,000│105年11月14│3.329│106年5月│106年5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13│││日││2日起至清│2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5月1││││開利率20%│││││日│││││├──┼─────┼─────┼──────┼────┼─────┼─────┼────────┤││30,000│30,000│105年11月14│3.329│106年5月│106年5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14│││日││2日起至清│2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106年5月1││││開利率20%│││││日│││││├──┼─────┼─────┼──────┴────┴─────┴─────┴────────┤│合計│1,960,000│1,9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