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孟睿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孟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黃孟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罪,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3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