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秀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秀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張秀娟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9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10年9月8日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3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