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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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號被告 陳燕聖
黃秀月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 律師
吳瑞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817、5236、8307、8365、9391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96號、103年度偵字第816號)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燕聖、黃秀月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原裁定關於業務過失傷害部分,自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陳銘壎
法官朱政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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