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張勝統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成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0條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第4、5次(即民國100年8月26日、100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亦未提出「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之書面,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聲請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