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6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16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肆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並按每月新臺幣壹
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持用原告所核發之威士、萬世達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即1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付,除應依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外,若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以上者,每月收取1,000元之違約金;另被告
於92年12月13日向原告申請立可貸通信貸款,金額為150,00
0元,經原告將上開金額核撥予被告使用,被告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攤還本金及利息,共分24期攤還,逾期繳付者,
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94年10月尚積欠
原告254,833元(含消費款67,287元、預借現金73,927元、
通信貸款92,880元、已到期之利息15,739元及違約金5,000
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約定條款、立可貸通
信貸款契約暨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詢及消費暨繳款明細
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信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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