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 尤嘉陽 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
區○○路一段360巷15號3樓之1、之2房屋,嗣因尤嘉陽
於前開租賃期限內,將上開房屋轉賣與相對人,伊為請相對
人辦理點交,及表明不再為其保管上開房屋,並將伊拋棄上
開房屋占有之意思通知相對人,先後於民國96年1月8日、
同年月19日以律師函通知相對人,惟均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
回,伊確以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律師函文、退件信封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96年4月19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09630943400號覆
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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