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 侯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二重港 侯氏 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之組織章程(即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13年5月21日南市民宗字第1130671233號函檢還加蓋該局印信之新修正組織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二重港侯氏宗祠之捐助人與董事,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經該法人第11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法令依據㈠民法第62條:「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
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㈡民法第63條:「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
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㈢非訟事件法第62條:「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
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㈣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董事會之決議
,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
㈤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
款:「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就財團法人二重港侯氏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經聲請人提出該法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13年5月21日南市民宗字第113067123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另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經該局以113年
6月19日函覆該財團法人本次章程變更,已依前述財團法人法、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規定由該局許可(同局113年5月21日南市民宗字第1130671233號),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與上開法令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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