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正旗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編號│││├────┼───────────┼───────────┤│罪名│詐欺取財│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6年5月24日│97年7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30752號等│98年度偵緝字第1235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475號│99年度上易字第2589號││實│││││審├──┼───────────┼───────────┤││判決│97年10月24日│100年1月1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11月14日│100年1月11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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