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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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告 吳沈桂花 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 複代理人 吳素珍 被告 謝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吳泳璇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本院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吳泳璇於民國104年8月3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吳泳璇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現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泳璇之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泳璇於104年8月30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吳泳璇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准予備查函、繼承系統表、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5568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存款餘額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富邦綜合證券明細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吳泳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泳璇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上開強制執行分配價金、存款性質係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原告主張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等語,被告未到場,依原告主張即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應屬公平適當;至於上開汽車及股票部分,基於維持共有物整體經濟效用,其性質不適宜予以原物分割,而應以變賣分割之方式,變賣所得價金並分配由兩造各依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表一: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財產│財產所在或名稱(若有│價額│本院之分割方法││號│種類│孳息者,均含其孳息)│或數量││├─┼──┼──────────┼──────┼──────────┤│1.│拍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8,708,792元│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所│││價金│執行處107年司執字第││示應繼分取得。││││65568號執行清償所得│││├─┼──┼──────────┼──────┤││2│存款│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30,235元│││││中分行存簿(帳號7221││││││00000000)│││├─┼──┼──────────┼──────┼──────────┤│3│股票│尚立│517股│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4│股票│宏全國際│272股││││││││├─┼──┼──────────┼──────┤││5│股票│鴻海精密工業│528股││││││││├─┼──┼──────────┼──────┤││6│股票│力晶科技│159股││││││││├─┼──┼──────────┼──────┤││7│車輛│ABW-1187(國瑞)│1輛││││││││└─┴──┴──────────┴──────┴──────────┘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吳沈桂花│1/2│├────┼─────┤│謝宏坤│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