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29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只,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拾伍點壹柒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6時許,因被告林宏泉之父親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住處雜物間發現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而前往警局報案,而查獲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2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宏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11年8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27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42991號卷第7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2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