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8年度除字第7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MX0000000-0││1│36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