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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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薛渟澧 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梅家樹
送達代收人 陳俊廷 訴訟代理人 曾汀枝
謝依庭 陳俊廷被告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 林奇輝 訴訟代理人 彭筱茜
吳佳玫 葉思萍 上列當事人間撤職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10年1月17日110年決字第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彥君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玉幸